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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指引》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5-03-21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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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持续优化工程建设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蚌埠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蚌埠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指引》

 

      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4年8月20日

 

 

 

蚌埠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交易工作指引

 

一、本指引适用于使用国有资金组织和管理的,投资估算额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国家、省、市要求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非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市级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指引所称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以下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

纳入财政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预算价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采购预算价6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施工、3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参照执行本指引。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负责领导、管理本地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制定完善交易流程和操作规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辖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行业内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指导建设市本级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平台,各县(区)和功能区可以采取自建或者与第三方共建的方式,设立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将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实施。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交易项目除外。

五、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兼顾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通过健全内控机制,依法自主组织交易。使用交易平台交易的,应当严格按照平台规定的交易程序开展交易活动。

六、交易平台可以设立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主体库,主体库依法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本地企业、外地企业等各类企业同等开放,由交易主体自主申请入库。入库企业应当及时维护主体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因主体库信息异常导致交易无效或其他后果自行承担。

七、项目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承担交易主体责任,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八、交易准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发包人已经依法成立;

2.已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

3.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勘察设计基础资料或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5.其他应当满足的条件。

九、交易方式。使用交易平台交易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招标、竞争发包、简单选取、报价接近等方式开展交易。

(一)招标。采用招标方式开展交易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公开招标交易公告(邀请招标交易邀请书)和交易文件,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人。

(二)竞争发包。发包人采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竞争机制择优确定一家响应人为成交人。

(三)简单选取。发包人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选择一家接近控制价且响应文件通过审查的响应人确定为成交人。

(四)报价接近。发包人根据发包控制价随机抽取(X、Y)两个下浮率,取平均值下浮形成评审基准价或者有效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约定报价最接近评标基准价且响应文件通过审查的响应人确定为成交人。

(五)其他交易方式。发包人确定成交人的其他交易方式。

十、交易流程。包括交易申请、交易公告发布、组织实施交易、交易确认及资料归档等环节。

(一)交易申请。发包人应在交易平台发起交易申请,并提供项目相关佐证材料。

(二)交易信息发布。交易信息发布包括交易公告、成交候选公示和成交结果公告。

交易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需求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交易;

3.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地址(网址);

5.发包人及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监管部门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成交候选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候选人名称、报价等情况;

2.提出异议(质疑)、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3.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成交人名称、成交价、质量承诺、工期(交货期)等情况;

2.监管部门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3.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三)组织实施交易。发包人编制交易文件,并按规定的交易程序开展交易。

发包人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交易。

发包人应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响应文件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发包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类专家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

(四)交易确认及资料归档。发包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人收到成交确认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收集交易全过程资料归档,包括开评标过程音视频资料,实现“一项目一档案”

十一、交易公告和成交候选公示、成交结果公告等交易信息,应及时发布或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各环节交易数据逐步归集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交易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5日,交易候选公示不少于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1日)。

十二、发包人作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发起者,承担提出交易需求、策划交易方案、支付合同价款、保证工程质量等重要职责,应当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落实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审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积极发挥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

十三、发包人应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鼓励建立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履约信用结果反馈机制,并将履约信用结果依法纳入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十四、鼓励各有关单位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参照《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蚌公资〔2023〕27号)、《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蚌公资〔2023〕18号),将交易主体交易行为信息作为选定成交人和交易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因素,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十五、鼓励发包人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探索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投标保证金优惠措施,降低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鼓励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以电子文档提供交易文件的,一般不得收取文件购买费用,不得设置无法律依据的报名环节。

十六、小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合同价不超过10万元)可以由“带头工匠”临时组织小规模施工班组承接施工工程。鼓励成立乡村建设工匠协会,按照瓦工、混凝土工、木工、水暖工、电工等工种,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录,主动向社会公开。

十七、含政府财政性资金补助的村集体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根据项目属地原则,可参照本指引进入交易平台交易。

十八、交易平台只负责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不得干涉发包人依法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和交易方式等权利。

十九、本指引由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县(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